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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天津市政府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
 《一九九三年天津市政府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1993年2月4日 津政法制〔199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一九九三年天津市政府法制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一九九三年天津市政府法制工作要点

  根据党的十四大会议精神和市委对明年工作的要求,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目标,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进一步贴紧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围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快规章和行政措施的立、改、废步伐,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作用,促进政府法制工作的全面展开,力争在优化法制环境方面有一个较大突破。按照这个思路,一九九三年全市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工作的重点是按照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对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并抓紧完善市场规范,推动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
  1.组织力量及时修改现行规章和行政措施中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容,加紧做好废止与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有抵触的现行文件的工作,为改革开放、发展经济扫除障碍。
  2.要重视立法的前期调研工作,从完善立法体系的角度,做好立法项目的筛选,按照本行政辖区领导层的决策,确定立法计划,使行政立法与中心工作合拍,确保如期兑现。
  3.尽快制定与转换经营机制条例配套的实施细则,增强可操作性,从法律上保障该条例规定的十四项企业经营权逐项落实到企业,防止层层截留。
  4.建立和完善市场规范。结合本地区培育市场体系的实际,制定相关的市场规范,实现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提高行政立法的稳定性,对于一时难以把握经济运作规律的,可先用政策进行调整,待时机成熟时再以法的形式加以确定。
  5.认真落实行政措施备案制度。对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要细致地做好审查把关工作,防止利益主体多元化对行政立法工作的干扰,避免以法的形式维护部门利益或局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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