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老龄委关于调整我市老年人优待服务政策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0月11日 实施日期:2005年10月11日)废止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老龄委等部门
《关于为高龄老人实行优待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1993年10月26日 津政办发〔1993〕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老龄委、市委老干部局、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关于为高龄老人实行优待服务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为高龄老人实行优待服务的意见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市人民平均寿命在不断延长。据一九九二年统计,本市六十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九十九万五千人,占全市人口总数的11.3%,其中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有四十万人。按照联合国规定标准,我市已成为老年型城市。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给我市高龄老人创造和提供良好的社会生活条件,现对全市七十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实行优待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待对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属优待对象,发给优待证。本人持证可享受优待服务。
二、优待服务项目
(一)全市各公园(不含园中园)门票实行半价。早晨进园晨练实行免费。
(二)凡市、区(县)属各影剧院、文化馆(站)工人文化宫和俱乐部,白天门票实行半价。
(三)凡市、区(县)属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文物点,除特别展览和专题展览门票实行半价外,一律免费。
(四)全市各公共图书馆,办理图书借阅证实行半价,并优先办理领证手续,优先借阅图书资料。
(五)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代书;对涉及高龄老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非诉讼法律事务,减半收费。
(六)全市各收费公共厕所一律免费。
(七)全市各公共汽(电)车月票售票处实行优先购票,各汽(电)车乘车站(点)实行优先上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