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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被《关于印发的通知》》(津政发〔2008〕14号)取代)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1993年7月5日 津政发〔1993〕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为了做好市政府工作,根据宪法、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一、市政府的职权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报告工作。
  (二)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
  (三)根据法律和法规,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
  (四)规定市政府各委办局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五)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六)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批准乡、镇、街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七)依照法律和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八)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
  (九)领导和管理全市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十)领导和管理民族、宗教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一)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
  (十二)保障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应有的权益。
  (十三)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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