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被市政府1994年发布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代替)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通知
(1993年1月27日 津政发〔1993〕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政府法制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效地发挥行政立法、行政执法监督对市场经济的引导、规范、保障和约束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国发〔1993〕72号)精神和我市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政府法制工作的认识。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高度,深刻领会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重大现实意义,认真学习行政基本法和各专业法,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管理社会。还要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政府法制工作的认识。
二、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政府法制工作是各级政府实现管理职能的基础。各区县政府和市属委局要依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把政府法制工作列入重要议程,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这项工作。对政府立法、执法和执法监督中的重大问题,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出面解决。要善于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作用,研究重大决策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处理敏感问题要有他们的参与,起草和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措施等各类规范性文件要由他们把关。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从人、财、物等方面为政府法制机构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三、强化政府法制机构的组织建设。政府法制工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赖以发展的重要条件和保障。按照国务院规定,政府法制机构具有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六项工作职能。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政府法制机构只能加强,不能消弱。要培养、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专门人才充实到政府法制机构。在继续完善现有的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的同时,区县所属委局以及乡(镇)、街也要确定相应的工作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政府法制工作。
四、政府法制工作要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向。要围绕经济建设、体制改革、城市建设以及关系群众生活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工作。要注意政府法制与企业法制的衔接,搞好服务。继续抓好法制保障试点工作,积极参与企业的改革实践,帮助企业完善自身的管理机制,努力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促使企业依法经营。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服务途径和方式,为经济建设提供各种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