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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继续做好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
 《关于继续做好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93年4月3日 津政办发〔1993〕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继续做好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意见

  为加快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适应我市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按照《中共天津市委一九九三年实施加快发展战略的工作要点》精神,在去年清理文件的基础上,今年要继续清理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就清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范围
  今年清理文件的范围是现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主要为(一)一九八零年以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各区县、各部门自行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凡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市委确定的加快发展战略不相适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应清查出来,逐一研究,该废止的坚决废止,该修改的尽快修改。
  二、工作分工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清理工作。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报送部门清理;几个部门共同起草发布的由牵头部门清理;各区县、各委局制发的自行清理。各主管部门可以对综合、管理、执法部门制定或由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和建议;各综合、管理、执法部门也可对其他部门制定的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各区县、各部门也可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实施步骤
  清理文件工作采取上下结合、自查为主和清审与废、改并举的方法。大体可分以下三个阶段:
  一是清查阶段(从发文之日起至五月底)。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原起草部门将市政府发布的规章清理完毕。各区县、各部门将自行发布的以及本部门起草或牵头起草而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完毕;把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文件,及对其他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意见或建议的,分别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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