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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措施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被《天津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200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取代)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民政府法制
 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措施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93年4月1日 津政办发〔1993〕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措施备案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加强行政措施备案工作的意见

  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第46号市人民政府令和天津市行政措施备案制度(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津政法制〔1992〕4号”文)发布、实施以来,大多数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非常重视行政措施备案工作,使这项工作有了很大的进展。至一九九二年底共收到十五个单位报备的二十九件文件,经审查对十一件准予备案。行政措施备案工作对于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促进改革开放和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开展这项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该备案的未备案;备案报告不加盖本部门或本单位印章而以工作处室印章代表;对审查中被发现的问题拖延不办等。为解决上述问题,做好行政措施备案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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