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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天津市机电设备采购指标投标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三十二条 未列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内的项目,项目业主可直接按金融机构、市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海关的规定办理贷款、进口登记及报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列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内,且经确定不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由天津机电设备招标局出具《不招标通知书》。金融机构、市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海关凭《不招标通知书》办理贷款、付汇、进口登记和报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各种通知书为统一格式,并加盖国家授权机构统一刻制的“招标业务专用章”方有效。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委托方责任
  (一)遇有下列情况,属于违约:
  (1)办理委托手续后或招标公告(投标邀请函)发布之后或开标之后,委托方撤销招标;
  (2)选定中标单位后不按规定时间与中标厂商签订经济合同;
  (3)违反招标工作规定的行为。
  (二)根据违约情况,分别按委托招标总金额或中标总金额的0.5—2%支付违约赔偿费。其赔偿费给予受损失的各方。
  第三十六条 投标方责任
  (一)遇有下列情况,属于违约:
  (1)开标前或开标后投标方撤销投标;
  (2)经评标确定为中标单位后,不按规定时间与委托方签定经济合同。
  (二)根据违约情况分别按投标总金额或中标总金额的0.5—2%支付违约赔偿费。其赔偿费给予受损失的各方。
  第三十七条 招标机构责任
  (一)遇有下列情况,属于违约:
  (1)未经委托方同意,单方变更招标文件的规定事项;
  (2)违反公平、公正竞争原则,导致不公证竞争的后果。
  (二)根据违约情况,分别按委托招标总金额的0.5—2%支付违约赔偿费。其赔偿费给予受损失的各方。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机电设备招标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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