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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天津市机电设备采购指标投标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五条 国内厂商中标的设备,由委托与和中标厂商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签订设备供货合同。国外厂商中标设备,由委托方或其委托代理机构与国外中标厂商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签订设备供货合同。
  签订的设备供货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及国际通行的惯例。签订的设备供货合同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委托方未发生撤销委托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在签订设备供货合同之日起三十天内,招标机构将招标保证金或其保函如数退还委托方。
  第二十七条 招标工作周期:从标书发售之日起到开标之日止的时间,一般项目不超过三十天,大型复杂项目不超过四十五至六十天。

第六章 投标

  第二十八条 天津机电设备招标局及有关机构,应协助有关部门动员和组织我市企事业单位积极参加国内和国际的投标,以促进我市产品开发和结构调整。
  第二十九条 天津机电设备招标局及有关机构,应多方收集国际、国内招标信息,并及时向我市有关企事业单位通报,主动做好投标咨询服务工作。还应通过经济办法,联合企事业单位在产品设计开发、技术成套、设备成套、进出口贸易、金融等诸方面,发挥各自的优势,搞好投标优化组合的工作。

第七章 招标结果的处理

  第三十条 确定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机电设备,银行依据招标机构开出的《国内厂商中标通知书》或《国外厂商中标通知书》和银行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核拨人民币贷款和支付外汇。
  第三十一条 确定经招标方式采购的国外机电设备,项目业主在办理进口登记、报关手续时,需出具《国外厂商中标通知书》和市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海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办理进口登记、报关手续。
  国内中标厂商为生产中标产品所需进口的关键件,在办理进口登记、报关手续时,可以凭据《国内厂商中标通知书》办理进口登记、报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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