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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天津市机电设备采购指标投标办法》的通知[失效]

设计批复文件;
  (三)贷款协议或资金落实证明;
  (四)委托招标书(统一格式);
  (五)招标保证金,其金额为委托招标设备总金额的2%,支付方式可以是银行出具的招标保证金保函,或是现金、支票和银行汇票。
  第十七条 招标机构和委托方综合考虑有关因素,共同编制招标文件、确定标底或设备估算价,对此双方应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八条 招标机构按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 参加投标的国内外厂商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招标类型参加投标。
  第二十条 参加投标的国内外厂商应购买招标文件,承认并履行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并提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分为正本、副本,并注明有关字样,评标时以正本为主。
  投标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方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三)投标项目(设备)方案说明;
  (四)投标设备数量价目表;
  (五)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六)投标保证金,其金额为投标设备总金额的2%,支付方式可以是银行出具的投标保证金保函,或是现金。支票和银行汇票。
  第二十一条 招标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招标机构的代表、项目业主的授权代表,及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负责评标工作,综合比较各投标设备性能、质量、价格、交货期和投标方的资信情况等因素,依据科学、公证、严谨的原则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综合评出中标厂商优选方案。
  第二十三条 委托方根据评委会提出的中标厂商优选方案,确定中标厂商。
  第二十四条 评标结束后十五天内,招标机构根据委托方确定的中标厂商,分别发出《国内厂商中标通知书》或者《国外厂商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落标厂商,并如数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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