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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天津市机电设备采购指标投标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原因: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
 《天津市机电设备采购指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1993年12月31日 津政办发〔1993〕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天津市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运用招标投标这一竞争机制采购机电设备,有利于提高投资效益,优化投资结构,实现宏观调控和防止不正当竞争。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投标是国际上通用的采购方式,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采用符合国际惯例的方式进行。不受地区、部门、行业所有制和其他形式的限制,确保合格的投标者机会均等。
  第三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从事机电设备生产和经营的国内外厂商,可以其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参加投标。
  第四条 项目业主使用以国家、地方建设资金和银行专项贷款为主,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用汇额在100万美元及以上,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所需机电设备;与机电设备安装使用密切相关的设计、施工、配套项目;以及列入国家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特定产品目录的产品等,除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外,都要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项目业主以其自有资金、企业之间融通、职工集资作为自行筹措资金,从事生产建设性项目所需机电设备的采购,鼓励委托招标机构运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利用外资项目,除国外贷款方有特殊规定外,应当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为保护合资双方的利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要积极引导外方以资金作为资本投入。以其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从事生产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所需机电设备的采购,鼓励运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贷款机构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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