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被市政府1998年发布的《关于取消电价外加价和集资的紧急通知》代替)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经委、电力局、
物价局拟订的《天津市出售用电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3年8月14日 津政发〔1993〕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委、经委、电力局、物价局拟订的《天津市出售用电权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出售用电权暂行规定
一、为加快天津市电力建设,弥补电力建设资金严重不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凡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各单位,需由本市投资建设的发电机组和电厂提供电力的,应通过购买用电权的方式取得新增用电指标。
三、出售用电权的规模,按年度由市计委会同市经委、市电力局核定。
四、出售用电权的标准
(一)申请新增用电的单位,目前按每千瓦供电能力二千五百元标准购买用电权。
(二)新建住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二十元标准,由建设单位购买用电权。
五、购买用电权手续
(一)新增用电单位申请购买用电权,500KVA以上(不含500KVA)的用户由市计委审批,审批时征求市经委、电力局的意见;3000KVA以上的重点用电项目,由市计委、经委、电力局联合办公审定;500KVA以下用户及新建住宅购买用电权,由市三电办公室审批,并定期将审批结果报市计委备案。
(二)新增用电单位向市经委申请办理变压器增容手续。
(三)新增用电单位持批件到市三电办公室签订购买用电权的供电协议。此协议待交款后生效。协议副本由市三电办抄市计委、经委。
(四)新增用电单位持所签供电协议,到天津市津能投资公司缴纳购买用电权的款项。对一次缴款确有困难的,可分两次缴纳。具体分缴办法和供电办法由申请用电单位与市三电办协商。津能投资公司将缴款收据联单分送市计委、经委、三电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