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容委、商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灯光夜景繁荣灯光夜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一)巩固和完善“一点、三团、六带”的灯光夜景。凡坐落在上述规划区域内的大中型公建、商业门店,要增设灯光广告和射灯设施,没有安装外体照明设施的,必须按规划要求进行安装;外体照明光衰的,要更换照明设备,达到标准;对现有的霓虹灯残缺不齐或缺笔少划的,要限期修复,填平补齐。要重点建设和突出海河夜景光带,以天津站建筑群为构景中心,向北安桥和大光明桥两翼扩展,东岸以北起检阅台南至海关楼等十余幢高大建筑的外体泛光照明和顶部灯光广告为构景要素,西岸以沿岸的灯光广告、变光照明和低层建筑的外体灯光为近景,以利华大楼、公安职校大楼、百货大楼、电话局大楼的高层建筑的灯光照明为远景,以北安、解放、赤峰、大光明四座桥梁的装饰灯光和两岸护栏灯光带为点缀,形成海河沿岸的整体灯光景观。
  (二)充实和提高十片商业繁华小区(和平路与滨江道片、小白楼片、中山路片、十一经路片、南开二马路片、大胡同片、佟楼片、南楼片、食品街和服装街片、天津站龙门大厦片)的灯光夜市。凡坐落在十片繁华小区范围的商业门店,均须安装霓虹灯牌匾,装点配置静态动态相结合的橱窗广告,大型商场要安装建筑外体泛光照明和多彩光源的装饰灯光,充分展示商业繁荣的气氛。同时,商业部门要适时调整经营结构,拓宽适合夜市的服务项目,尽快建成集餐饮、娱乐、购物为一体的综合性商贸繁华小区。
  三、具体要求
  (一)限期完成装灯和修复任务。在上述规划范围内的大中型公建和商业门店,凡没有安装外体照明和霓虹灯牌匾的,限于九月十五日前安装完成;对残缺不齐的灯饰要在八月十五日前修复完毕。
  (二)延长营业时间。作为天津窗口的天津站龙门大厦片,晚间营业时间至二十二时,市中心商业繁华区的和平路、滨江道夜市营业时间至二十一时三十分;其他区属商业繁华小区的商店营业时间至二十一时。
  (三)按时启闭灯光。各种户外灯光开启时间要与路灯同步,至二十二时三十分方可关闭。大中型公建的外体泛光照明灯光,每逢周六、周日和节假日晚间随路灯同步开启,至二十二时三十分关闭,遇重大活动需临时开启的,按市灯光夜市工作推动组办公室通知执行。
  (四)维修与养护。对外体泛光照明、霓虹灯广告、牌匾及橱窗广告的照明设施,要加强日常维修养护,出现故障五日内修复。在灯光设置上要实行质量保证制度,对安装照明设施和霓虹灯的企业,必须严格资质审核。同时,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和节电设备。
  各区要结合实际,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于八月十五日之前报市灯光夜市工作推动组办公室。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