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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当前危陋房屋改造拆迁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被市政府1998年发布的《天津市危陋房屋改造还迁安置住房出售办法》代替)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
 办公室《关于当前危陋房屋改造拆迁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93年9月29日 津政办发〔1993〕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当前危陋房屋改造拆迁安置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当前危陋房屋改造拆迁安置工作的意见

  近几年来,我市危陋房屋改造工作在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全市人民的支持下,取得了很大成绩。今年市政府为继续改善城市人民的居住条件,提出力争用五至七年的时间基本完成成片危陋房屋的改造任务。随着改造工作的进一步展开,涉及到的住户和单位越来越多。为确保全市危陋房屋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全市危陋房屋改造拆迁安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加强拆迁安置工作的领导。
  我市危陋房屋改造中的拆迁安置工作,要在市房屋拆迁办公室指导下进行,各区危陋房屋改造领导小组负责本区拆迁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检查监督搬迁安置任务的落实,由区或改造片拆迁安置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二、要按照以下基本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一)依据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或上级计划部门批准的正式计划文件、房管部门核发的准拆证,制订拆迁安置实施方案,报区政府危陋房屋改造领导小组审定。
  (二)召开各种类型的动员会,发布通告或公开信。通过多种方式向被拆迁户认真宣传解释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讲明拆迁安置政策、临时安置办法、还迁日期和标准、集资改造费、改善费的限额、拆迁时限及有关事宜。各片拆迁安置工作班子负责人与被拆迁户正式签订协议,并负责协议的执行。
  (三)区域改造片拆迁安置工作机构与被拆迁户未能达成协议的,由区建委或房管局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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