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7、检查、督促本市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
8、做好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承包商)以及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协调。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是指经过市建委批准设立和资质认定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
监理单位的法人代表和其他监理人员不得在政府机关、施工企业、工程承包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构配件、设备制造生产及材料供应企业任(兼)职。上述单位不得兼承监理业务。
第六条 下列工程项目应实行工程建设监理:
1、大中型工业、交通建设工程;
2、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建设工程;
3、外资、中外合资和境外贷款的建设工程;
4、建设单位缺乏建设工程管理能力的建设工程;
5、建设单位委托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七条 建立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必须由筹建单位的主管区、县、局向市建委申请,并按建设部《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第
七条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经市建委审查同意批复后,颁发《监理申请批准书》和《资质等级证书》(临时证书),确定监理范围,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监理活动。
监理单位从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两年后向市建委申请核定正式等级。
第八条 建设监理业务必须由持有经注册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人员实施。
第九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三年以上;
2、有独立处理重要技术、经济问题的能力;
3、在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任职(就业)或受聘;
4、已取得国家建设部或市建委统一举办的监理工程师培训结业证书。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向市建委监理工程师资格考核(考试)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参加考试并合格的,由市建委核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取得该证书后应及时申请注册,由市建委在证书上加盖年度注册章加以确认,并发给《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每五年复审一次。
第十条 建设监理业务的主要内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