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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八条 新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同时建设排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排水管理部门按管理分工参加竣工验收。
  第九条 排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须由具有排水工程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承担,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设计规范、规定和施工标准。
  第十条 城市排水用户新建、扩建或者改建项目需要增加排水量的,应交纳排水设施建设增容费,用于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和发展。增容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市政工程局提出标准经市物价局核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排水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占压排水设施搭建房屋、棚亭及堆放物品;
  (二)损坏、穿凿、挪动、堵塞排水设施;
  (三)私自取用排水井盖、井蓖等设施;
  (四)向排水河道、排水明渠内倾倒污水、粪便、垃圾或设置障碍物;
  (五)在排水管线覆盖面上取土、植树、埋设电杆及其他标志;
  (六)在排水管道及检查井、雨水井上擅自扒口、连接支管或乱泼乱倒污水;
  (七)向检查井、雨水井内倾倒夹带垃圾的积雪,或向非指定的检查井、雨水井内倾倒积雪;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敷设排水管道的地段埋设其他管线时,应事先通知排水管理部门,并按照国家《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或商定的办法施工。因建设工程需要改动或影响原有排水设施时,应按排水管理部门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排水管道干管边缘线两侧各五米以内,支管两侧各一点五米以内,以及其他排水设施防护范围内,不准新建房屋和其他地上构筑物(含植被物),确需建设的,须先征得排水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因建设施工确需临时向排水设施内排放工程废水时,应向排水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临时排水许可证,交纳保证金并将泥沙、杂物进行处理后方准排入,未造成排水设施损坏堵塞的,于工程结束后,将保证金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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