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被市政府1998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对迎宾馆及周围地区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代替)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加强
对迎宾馆及周围地区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3年6月5日 津政发〔1993〕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对迎宾馆及周围地区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对迎宾馆及周围地区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
我市迎宾馆是接待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重要外宾的场所。为使迎宾馆及周围地区具有良好的环境和确保来宾安全,现就加强对迎宾馆及周围地区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在迎宾馆用地范围内,各项建筑物要严格按规划实施,只允许建设为完善宾馆内部配套设施及使用功能的建筑,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占用宾馆用地进行其他建设。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现有建筑使用性质,更不得租赁现有建筑进行经营活动。
二、迎宾馆周围的建设项目应以公建、民用建筑为主,不得兴建生产性及有污染、噪音、安全隐患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