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体改委、
财政局《关于搞活勘察设计单位的意见》的通知
(1993年5月21日 津政发〔1993〕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体改委、财政局《关于搞活勘察设计单位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搞法勘察设计单位的意见
为增强我市勘察设计单位的活力,改善勘察设计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加快勘察设计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步伐,逐步使其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科技型企业。
二、实行并完善院长负责制,确保经营自主权的落实。在已核定的工资总额基础上,各单位可以根据经济效益情况自主决定工资、奖金的分配形式。在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内,可以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及部门人员分配。
三、试行全员聘任制,单位可根据评聘分开的原则和工作需要,自主聘任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和招聘临时工作人员。
四、鼓励勘察设计单位拓宽经营范围。有能力的勘察设计单位经市建委批准可以实行两头延伸,开展总承包业务,承揽工程咨询和工程监理业务,其收入纳入单位总收入。
五、鼓励和支持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多种经营,安排富余职工。符合《天津市开展多种经营补充办法》(津政发〔1992〕53号)的,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六、简化勘察设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根据勘察设计合同,一次审批在协议或合同期内出国有效。
七、勘察设计单位按现行规定15%税率交纳所得税,但对其中人均利润在一千二百元以下的单位可免征所得税。
八、免征勘察设计单位的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外调节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