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部分文件的通知
(1992年7月14日 津政发〔1992〕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办发〔1992〕15号文件精神,市政府组织人员对治理整顿期间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所发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现决定第一批废止以下二十件:
一、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通知(津政发〔1988〕133号)
二、批转市清整办、市财政局《关于清理整顿公司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津政发〔1989〕72号)
三、转发市清整办拟订的《天津市公司批发资格和经营范围审定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1990〕73号)
四、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若干问题的意见》(津政发〔1989〕75号)
五、转发市清整办拟订的《天津市清理整顿公司撤并留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1990〕46号)
六、批转市清整办、市商委《关于对从事批发商业经营的企业加强审核的意见》(津政发〔1989〕73号)
七、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管理稳定粮食市场的决定》的通知(津政发〔1989〕5号)
八、转发市商委等四部门《关于在春节期间进一步加强我市粮食市场管理工作的请示》(津政办发〔1989〕10号)
九、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严格制止粮食外流的通知(津政发〔1989〕117号)
十、关于成立天津市工业品销售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津政发〔1990〕31号)
十一、批转市工商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强地产啤酒产销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90〕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