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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天津市行政应诉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拒绝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立案审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暂不立案:
  (一)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完毕法定职责,但行政机关明确表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完毕,经起诉人同意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行政机关正在履行的。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引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案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经济合同无效行为和对无效经济合同的行政处理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对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以谁为被告应诉
  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规章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规章授权组织为被告应诉。但规章授权不得与法律、法规授权相抵触。
  七、对城市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处罚决定或处理决定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以谁为被告应诉
  街道办事处的处罚决定或处理决定如果是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作出的,应以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应诉。
  街道办事处的处罚决定或处理决定如果是受本级人民政府交办作出的,由交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应诉。
  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处罚决定或处理决定既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又没有政府交办,以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应诉。
  八、村委会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情况
  村委会擅自批准村民使用宅基地后,乡人民政府对村民进行处罚,村民对乡人民政府的处罚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村委会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九、关于医疗事故行政诉讼案件第三人的问题
  卫生行政机关对医疗事故或事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与病员及家属、医疗单位均存在利害关系,因此,病员及家属或医疗单位任何一方提起行政诉讼,另一方均可以列为第三人。双方均起诉的列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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