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败诉
案件报告制度》和《行政复议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1992年6月2日 津政法制〔199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各委、局法制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及时掌握行政败诉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情况,决定建立行政败诉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报告制度。现将《行政败诉案件报告制度》和《行政复议案件报告制度》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败诉案件报告制度》和《行政复议案件报告制度》,从六月十五日起开始实行;
二、各报告单位应将今年一月一日至六月十五日发生的行政败诉案件,按照《行政败诉案年报告制度》的规定,于六月三十日之前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各委、局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其他机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案件报告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或本系统的行政复议案件报告制度,但不得与本制度相抵触。
行政败诉案件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及时掌握行政败诉案件的有关情况,决定建立行政败诉案件报告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报告案件范围
1.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部分撤销或判决变更的案件;
2.被人民法院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3.行政机关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
二、报告内容
1.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
2.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行政处理决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认定上述有关情况及作出复议决定的内容;
3.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判决、裁定的结果;诉讼中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因,改变的结果;
4.败诉的原因和教训。
随报告附行政处理决定书、复议决定书、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复印件)各一份。
三、报告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