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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实行《天津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的通知

  七、颁证工作程序:
  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申请领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申请表;审核合格后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批;负责颁发上述人员行政执法证件。同时负责组织对上述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
  市属委局法制机构负责申请领取本部门及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申请表,审核合格后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批,并负责颁发上述人员行政执法证件。同时负责组织对本部门及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和区县属委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
  市属委局法制机构还应负责领取区属委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申请表,提出初审意见后将申请表送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复审。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收到市属委局所送的申请表后,应提出复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批。经审批后,由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颁发行政执法证件,并将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批的申请表抄送市属委局法制机构备查。
  八、天津市行政执法证件统一颁发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市属委局法制机构应建立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管理档案。
  九、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遗失者所在单位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办理补证手续。办理补证手续时由遗失者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并附报纸刊载的遗失声明复印件,按颁证工作程序办理补证。
  行政执法人员调离一线岗位,其所在机关应将其证件收回,并向有关审核机关备案。颁证机关应于每年十二月底汇总上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十、行政委托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另行规定,在新的规定未颁布前仍按现行办法办理。
  十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的监督,有权暂扣、吊销或者责成有关法制机构暂扣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
  区县人民政府、市属委局法制机构应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的管理和检查工作。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一般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发现行政执法人员不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和发现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可申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十二、本制度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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