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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实行《天津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实行
 《天津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的通知
 (1992年4月20日 津政法制〔199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天津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第46号政令)的全面实施,推进我市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在全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实行天津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现将此制度印发给你们,望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实施,确保落实。

            天津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本市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执法人员守则,严格依法履行行政职权。
  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凭身着警服、佩带标志执行公务,必要时,应出示能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凡在本市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直接进行社会管理活动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执法人员(有行政执法任务的处室、科、所、站、队中的在编行政执法人员),均应领取天津市行政执法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出示专用证件的除外。
  四、天津市行政执法证件实行统一编号,统一颁证。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天津市行政执法证件颁证工作机构,负责监制证件、办理审批手续、监督证件使用。
  五、国家有关部、委、局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继续有效使用,但应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证件样本、领受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名单、证号等。也可申领天津市行政执法证。
  已有经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核发、市属委局自行制发的各种行政执法证件,均应重新换发天津市行政执法证,原证同时作废。
  行政机关没有颁发行政执法证件的,按申请程序办理。
  六、区县人民政府、市属委局应当建立培训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政治和业务培训。行政执法人员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领取天津市行政执法证件。对未经培训、考核不合格及试用期的行政执法人员不予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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