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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实行天津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六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一)      天津市×区(县)


            人民政府行政措施备案报告
          (区(县)文备字〔19××〕号)

  关于发布《         》的备案报告市人民政府:
  现将×区(县)人民政府于19××年月××日发布的《    》(××发〔19××〕××号)上报备案,请予审查。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天津市××委(办、局)


              行政措施备案报告
         ((办、局)文备字〔19××〕××号)

  关于发布《         》的备案报告市人民政府:
  现将我委(办、局)于19××年××月××日发布的《    》(××发〔19××〕××号)上报备案,请予审查。

                          (印章)
                         年  月  日

天津市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一、为及时了解、反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促进立法和执法的衔接,制定本制度。
  二、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实施一年以后的三个月内,由负责组织实施的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及负有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任务的国家有关部门所属的驻津机关,向市人民政府作出实施情况的报告。
  三、报告的主要内容:
  1.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后宣传贯彻情况;
  2.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取得的效果;
  3.法律、法规、规章本身存在的如不完备、不配套等问题;
  4.执法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和解决的建议。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落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每年一月份下达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项目,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按下达的报告项目按时作出报告。对应报告而未报告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催报。对催报后仍不报告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予以通报。
  五、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于每年年底,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向市人民政府作出全市本年度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专题报告。
  六、本制度自1992年4月1日起实行。

天津市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

  一、为全面掌握本市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制定本制度。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有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部门,每年年底前均应对本地区、本系统的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总结,并于翌年一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执法情况工作报告。
  三、行政执法工作报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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