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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技术监督局拟订的《天津市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原因:被《天津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3年市政府令第1号)取代)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技术
 监督局拟订的《天津市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
 团体统一代码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2年8月31日 津政办发〔1992〕50)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技术监督局拟订的《天津市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地驻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统一代码标识和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将获得一个结构符合国家标准GB11714-89规定的和受本办法保护的代码标识。

第二章 管理和赋码

  第四条 市技术监督局是本市代码标识的管理机关,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制订有关工作规范,指导本市代码标识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向国家代码标识管理机关申请码段,组织制作并分配代码标识;
  (三)负责收集、整理、核准代码标识的有关数据工作;
  (四)建立和维护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标识数据库及其管理系统;
  (五)协助有关部门推行统一代码标识制度。
  第五条 区、县技术监督局是本辖区内代码标识的管理机关,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制订有关工作规范,指导辖区内的代码标识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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