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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办、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关于天津港保税区出国人员审批和向境外签发邀请函电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办、天津
 港保税区管委会《关于天津港保税区出国人员审批
 和向境外签发邀请函电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2年3月31日 津政办发〔1992〕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外事办公室、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天津港保税区出国人员审批和向境外签发邀请函电的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天津港保税区出国人员审批
           和向境外签发邀请函电的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天津港保税区出入境管理工作,促进保税区各项经济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二、保税区管委会代表市政府行使保税区出国人员审批(限于经济、技术和贸易团组)和向境外签发邀请函电的工作职能,业务上接受市外办指导。
  三、管委会及区内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中方人员(处级以下,含处级)出国(境),由管委会代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管委会及区内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中方人员(副局级以上,含副局级)出国(境),由管委会报市政府审批,然后根据市政府批示办理有关手续。
  五、出访特殊国家和地区的团组,由管委会先送市外办复核,再按三、四两条办理。
  六、出访国家控制出访的国家和地区,管委会根据市外办统一分配的出访指标,再按三、四两条办理。
  七、多次往返港澳指标,由市外办根据管委会要求报国务院港澳办审批后执行。
  八、管委会及区内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中方人员出国政审,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并下发政审批件。
  九、出国人员护照由市外办签发。
  十、签证及相关事宜由市外办负责。
  十一、保税区范围内出国团组出国用汇不受指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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