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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和扶持我市外贸出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出口供货企业的奖励与供货创汇值、产品质量和交货期三项指标挂钩。其中供货创汇值占奖励金总额的80%,交货期占20%;产品质量作为否定指标。凡因出口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索赔,确系供货方责任的,则扣发奖金。交货期以工贸双方确认的订货单、合同为准。
  (十一)以上各项奖金专项用于出口奖励,按季预拨,年终结算。由市外贸局提出奖金分配意见,市财政局审核后,核拨到有关区、县、局。
  各企业要切实完善内部奖励制度,各项考核指标要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奖励与部门和个人的业绩挂钩,体现奖勤罚懒、多劳多得的原则。
  四、扶持发展外向型生产企业
  (十二)对年出口值在五百美元以上或出口产值占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出口供货企业,试行工资总额与出口创汇、实现利税复合指标挂钩。具体办法由市经委、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制订。
  (十三)市有关部门要积极筹集部分计划内材料,扶持重点机电产品出口。
  (十四)出口供货企业留成外汇有偿上交中央所得人民币收入视同企业留利,由外贸局负责按季及时落实到供货企业。
  (十五)为加强机电产品的出口推销服务工作,要认真执行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外交部、财政部、经贸部、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关于落实简化机电产品出口推销服务人员多次出国审批手续的通知》(国机出〔1990〕53号),切实简化出国审批手续。由市机电产品出口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五、积极推行出口代理制
  (十六)外贸公司代理生产企业出口,代理费收入减除应交税金后,一九九二年作如下分配:亏损企业80%用于补亏,10%用于职工福利,10%用于职工奖励;盈利企业按经贸部有关规定办理。出口供贸企业可自行选择外贸代理窗口,享受国家对出口供货企业和外贸经营企业的各项政策。由收购制改为代理制的所需资金,可通过外贸公司资金渠道解决。
  六、促进实施多元化市场战略
  (十七)为加速出口市场多元化,鼓励外贸企业在境外设立常驻机构。对驻外机构和驻外人员实行出口任务基数承包,基数外可以提成。条件难苦的国家、地区驻外人员待遇从优。所有派出机构都要承担市场调研、信息反馈任务,并作为考核指标。由市外经贸委、外贸局、财政局组织落实。
  (十八)支持外贸企业开发新市场,市财政局在核定出国用汇指标时要向外贸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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