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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和扶持我市外贸出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二、搞好综合运筹,提高出口企业经济效益
  (四)市属各类外贸企业,按国家规定自营进口商品在国际国内市场销售及串换物资、包装物料,销售所得盈利专项用于出口补亏。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后予以减免营业税。国家专营或有规定价格的商品须报经工商、物价部门审批。引进项目、进口原材料和设备的单位,原则上委托市属各类外贸公司代理进口。
  为消化亏损挂帐,加强综合运筹工作,市成立消化出口挂帐运筹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市外贸局,市外汇管理局、工商、财税、物价、海关等综合部门要密切配合。研究制订有关综合运筹政策。
  (五)为增强外贸企业的运营能力,在优先保证本市生产、生活用汇且能及时调汇的前提下,允许留成外汇跨省调剂。
  上缴市政府的外汇额度,一般商品出口收汇及来料加工工缴费一九九二年暂按6%实行无偿上缴,调剂收入主要用于收购本市产品的出口奖励和扩大出口的项目。机电产品无偿上缴市政府的5%外汇额度,主要用于市扶持重点机电产品出口。
  (六)建立企业出口风险基金,各类外贸企业从出口销售收入(折人民币)中提取0.5‰,自提自用。
  (七)市财政局继续筹措低息间歇资金,用于外贸短期资金周转。
  三、落实鼓励出口的各项奖励政策
  (八)外贸企业的奖励(出口收汇一美元奖励人民币二分)与盈亏、出口总额、净收汇和上缴外汇四项指标挂钩。其中:盈亏指标占奖励金的40%(当年不发生新的亏损,发奖金40%;发生亏损的,扣发奖金40%),其他三项指标各占20%。超计划出口发生亏损,超计划部分免发各项奖励。
  按照国家计委、经贸部、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管理办法〉的通知》(计经贸〔1991〕77号)第三条(三)规定,实益专项企业出口创汇超过核定创汇基数新增部分,划拨给实益专项办公室用于企业还贷。因此而影响外贸企业奖金收入部分,由实益专项办公室核拨。
  (九)外贸企业收购本市产品,每出口创汇一美元,市政府奖励人民币五厘。收购市外产品奖励金由外贸企业自行筹措解决。
  (十)出口供货的生产企业每出口创汇一美元,除国家奖励人民币五分外,在完成市财政核定的承包上缴基数和归还专项贷款的前提下,可以相应再增加奖励人民币五分(如只完成其中承包上缴基数一项的奖励二分五厘),由企业自提,摊入成本。上缴所得税超过上年基数的集体企业也照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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