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和
扶持我市外贸出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2年1月3日 津政发〔199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鼓励和扶持我市外贸出口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使我市外贸出口顺利步入自负盈亏的新轨道,市政府于一九九一年四月印发了《关于鼓励和扶持我市外贸出口的若干规定(试行)》津政发〔1991〕26号)。根据试行的具体情况,现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各区、县及各委、局对这个规定要认真讨论研究,切实理解各项政策,并向生产及外贸企业详细传达、讲解,务求贯彻到基层,并制订出扩大出口的具体措施。
关于鼓励和扶持我市外贸出口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改革外贸体制的决定,使外贸企业走上自负盈亏、提高效益、扩大出口的新轨道,确保我市出口任务的全面完成,推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建立自负盈亏机制,全面完成出口创汇任务
(一)全市各外贸出口企业都必须承担国家出口计划任务。市外贸局受市政府委托承包我市出口总额、出口收汇和上缴中央外汇额度任务,并承包我市出口商品收购额,负责分包到各外贸企业;各区、县、局向市政府承包出口商品供货额,并负责分包到所属生产供货企业。出口收汇和出口供货额作为对各承包单位的考核指标,各有关单位要确保完成。
(二)外贸企业要严格按照自负盈亏原则,组织出口货源。外地产品收购价格要低于本市水平。一九九二年全市外贸出口费用水平比一九九一年下降2—3%。对一九九0年底以前形成的出口亏损挂帐,一九九二年银行利息单独计算。
(三)为鼓励外贸企业消化亏损挂帐,在全面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的基础上,对亏损挂帐企业继续试行工资总额同出口额和亏损挂帐额复合挂钩。具体办法按市劳动局、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外贸局各专业进出口公司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津劳工字〔1991〕263号、〔91〕财企四联6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