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办法所称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是指以个人名义持有境外实属国有的企业股份和以个人名义拥有在境外购置的实属国有的房地产、汽车、设备等物业及其他形式的产权。
四、以个人名义持有境外国有股份的,应于境外注册产权之前,在国内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以个人名义拥有在境外购置的国有物业产权的,应于境外办妥产权注册之后一个月内,在国内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
五、本办法下发之前已在境外,现仍需在境外将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应由委托人与受托人补签委托协议书,办理公证手续。
六、同一境外机构中,不同的受托人由同一委托人委托的,应在委托人所在地的同一公证机关同时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不同受托人由不同委托人委托的,应分别在委托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
七、委托协议书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委托事项;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违约责任;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协议签定的日期、地点。
八、申请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应向公证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委托人: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由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市政府批准在境外将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文件。
受托人:
(一)身份证明(有效的中国护照影印本);
(二)以个人名义购置物业的买卖合同、物业产权注册证明;
(三)补签委托协议书的,还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注册证书和企业登记书;
2.以个人名义持有股份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公证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书、证件等。
九、委托协议书格式由委托人所在地公证机关提供。
十、国家专线部门将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不办或缓办委托协议书公证。
十一、委托协议书经委托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并由委托人于公证后的一个月内将委托协议书副本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