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订有关政策,坚持正面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各自的实际出发,制订晚婚晚育的倾斜政策,对实行晚婚晚育的青年给予多种形式的鼓励和奖励。对目前一些单位实行的对晚婚晚育者适当延长婚假、产婚、优先分配住房、优先出售廉价商品房、优先就业招工等措施,要大力加以推广。在农村可在分配责任田、划分宅基地等方面,对自觉实行晚婚晚育者给予照顾。要通过制订乡规民约或厂规厂约、内部规章等,确定有关奖励政策、照顾办法和对早婚早育的限制办法。对经过教育仍坚持在晚婚年龄前登记结婚的,采取与其签订晚育合同并收取一定数额保证金的办法促使其实行晚育(待晚育后再将保证金退还本人)。要使广大青年在正确的政策引导下,自觉实行晚婚晚育。
四、采用有效措施,坚决制止违法婚姻。违法婚姻,不仅冲击着控制人口增长计划的完成,而且影响着青年的健康成长和婚姻关系的巩固。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大力宣传《
婚姻法》的同时,下力量抓好婚姻管理工作。特别是违法婚姻比较严重的地区,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力量每年进行一次清理,对违法婚姻的当事人,按照津政发〔1991〕19号文件规定,不予办理户口随迁手续,不批给宅基地,不能承包土地,乡镇企业不安排劳动就业,计划生育部门不安排生育指标。对不足法定婚龄以夫妻关系同居的,要禁止其非法同居。对采取更改年龄等非法手段骗取结婚证的,由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其结婚登记,收回结婚证,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处罚。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胁迫或纵容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与他人同居的,按《
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由民政部门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给予训戒,责令具结悔过,并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要加强登记机关的自身建设,杜绝违法登记现象。对利用职务之便,有意为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人办理结婚登记的,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婚姻登记管理人员以政纪处分,取销其执法资格,并撤销当事人的结婚登记。“八五”期间,要逐步推广以区县为单位集中办理结婚登记的经验,力求使婚姻管理力量得到加强,人员素质、办事程序逐步达到专业化、规范化的要求。
五、动员社会力量,齐抓共管。晚婚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民政、宣传、工会、共青团、妇联、卫生、教育、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互相配合,实行综合治理。各级政府要把抓好晚婚工作与检查、考核计划生育工作结合起来,奖优罚劣,推动晚婚工作的开展。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要把领导、协调有关部门推动晚婚工作作为重要任务来抓。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晚婚工作的领导。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加强对青年的晚婚教育,把做好青年晚婚工作纳入团的工作范围。共青团员要带头实行晚婚,带动周围的青年积极实行晚婚。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支持推动晚婚工作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将婚姻管理作为落实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和控制人口增长的第一道防线,把好结婚登记关,对未达到晚婚年龄要求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要协助当事人所在单位共同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联系,按照本地区年度人口计划的要求,扎扎实实地抓好晚婚晚育工作。妇联、工会、计划生育协会以及活跃在乡、村的红白理事会等,要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晚婚晚育工作,充分发挥其团结、宣传群众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