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被市政府办公厅1997年发布的《关于加强晚婚工作的意见》代替)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生委、
民政局、团市委《关于加强晚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92年9月24日 津政办发〔1992〕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民政局、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关于加强晚婚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加强晚婚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人口形势保持稳定,人口出生率得到有效控制。但是随着婚育低龄化,部分育龄人群提前进入婚育期,给计划生育工作带来新的问题。目前,全市的晚婚率已从一九八0年的96.7%下降到56.93%,十一年期间下降了三十九点七七个百分点,同时违法婚姻、非法生育的现象也相应增多。这不仅给完成控制人口增长计划带来一定的威胁,而且直接影响青年人的健康成长。为确保全市控制人口增长计划的完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计划生育座谈会精神,现就加强晚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晚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八五”期间我市正值人口生育高峰期,切实抓好晚婚工作,对于推迟生育高峰、缓解人口压力、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计划如期实现至关重要。各级领导要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提倡晚婚工作的重要性,把晚婚作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大措施抓紧抓好。要把提倡实行晚婚与正确执行《
婚姻法》紧密结合起来,既依照法律把好结婚登记关,又教育广大青年自觉实行晚婚,切实使本地区、本部门的晚婚率逐年得到提高。
二、加强宣传教育,形成晚婚的社会风气。一是在每年的元旦、春节期间和九月份,结合计划生育和《
婚姻法》的宣传,集中开展一至二次声势较大的晚婚宣传活动,创造一个实行晚婚光荣的舆论环境。二是结合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搞好日常的宣传教育活动,把晚婚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之中,与创建文明单位、五好家庭活动相结合。要在目前初中、高中开设的人口教育与青春期教育课中,加上晚婚教育内容。同时,将晚婚教育列入青年岗位培训、新职工入厂、入店教育的重要内容,使广大青年从中学期间和步入社会就受到有关教育,牢固树立起晚婚意识。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要加强对晚婚先进典型的正面宣传,宣传、文化、出版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影视出版物的管理,造成实行晚婚光荣的舆论,消除早恋、早婚的社会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