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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审计局《关于对城乡集体企业实行委托审计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审计局《关于
 对城乡集体企业实行委托审计的意见》的通知
 (1992年5月4日 津政发〔1992〕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审计局《关于对城乡集体企业实行委托审计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对城乡集体企业实行委托审计的意见

  为了促进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十五条关于“集体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审计监督,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署发布的《社会审计工作的规定》第十条关于“审计事务所根据政府的规定,办理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的审计事项”的规定,现就我市城乡集体企业委托审计事务所对其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和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均应委托经天津市审计机关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委托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城镇集体经济组织包括:
  (一)乡镇所属集体企业;
  (二)街道所属集体企业;
  (三)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办的第三产业。
  二、上述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应由企业委托审计事务所进行:
  (一)凡实行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制的集体企业,应按照《天津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制审计暂行办法》(津政发〔1990〕69号)的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先审计后兑现,对承包人先审计后离任;
  (二)凡未实行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制的集体企业,也要实行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审计,原则上一年审计一次;
  (三)对城乡集体企业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办的第三产业的基本建设、技措改造工程的预算决算进行审计,实行先审计后施工,先审计后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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