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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建委拟订的《天津市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被市政府2005年第92号令《天津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取代)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建委拟订的
 《天津市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2年11月4日 津政发〔1992〕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计委、建委拟订的《天津市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通知》(国发〔1985〕27号)和市政府《批转市计委、市建委〈关于加速发展我市散装水泥的意见〉》(津政发〔1986〕2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水泥生产、供应、运输、使用和散装水泥管理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负责组织实施。
  有关区、县要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负责散装水泥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散办领导。
  第四条 市散办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法规,制定本市发展散装水泥的规章制度。
  (二)编制本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组织协调散装水泥的生产、供应、运输、使用、储存等工作。
  (三)按规定收取、管理和统筹安排使用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五条 水泥生产和供应单位,要优先对集中搅拌等具备使用散装水泥的单位供应散装水泥。确因特殊情况必须使用袋装水泥的,首先供应外地调进的袋装水泥,如供应单位一时无法调剂解决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散办批准,由指定单位加工包装供应本市产散装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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