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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整顿街道秩序治理城市环境领导小组《关于调整市内六区临时占用道路经营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整顿街道秩序治理城市环境领导小组
 《关于调整市内六区临时占用道路经营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2年3月19日 津政发〔1992〕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整顿街道秩序治理城市环境领导小组《关于调整市内六区临时占用道路经营范围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调整市内六区临时占用道路经营范围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内六区临时占用道路经营范围的通告》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市内六区临时占路经营范围,要本着干道管住,支线放开,放权给区,繁荣有序和主干线与支线、马路与便道、白天与晚上要有所区别的原则统筹考虑。既要有利于发展第三产业,方便群众生活,又要有利于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
  (一)市内六区范围内的五十条主干道路(见通告)、桥梁、地道(含人行通道)和医院、学校、机关单位门前,任何管理部门无权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不准任何单位及个人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在与上述主干道交叉的其他道路两侧摆设摊点,必须由路口退后十五米以外。
  (二)市内六区一百四十三条干支道路(见通告),经各区公安交通、市政、市容、工商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分别发给占路许可证、临时摊位证、营业执照,允许在人行道的适当地点安置早餐、冷食、香烟、水果、修配等便民服务摊点。要定时定位,亮证照经营。凡不属上述便民服务性质的一律不准占路摆摊设点。
  (三)除上述道路外,其他道路按照各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经区公安交通、市政、市容、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允许临时占用人行道摆摊设点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但必须定时定位,亮证照经营,不准搭盖棚亭和建筑物、构筑物,现有未经批准的棚亭和建筑物、构筑物必须逐步清除。
  (四)市内六区现有的市场,除必须保留的以外,一律按照天津市城乡集贸市场建设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规定,逐步退出道路。
  (五)市内六区辟建早市场和夜市场,必须按道路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区两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区市容委、公安局、规划局、市政局、工商局审核批准,方准开设。经营市场的单位或部门要落实专人管理,专人保洁,限时经营,配备完善的环境卫生设施。
  (六)不准在公共交通运营线路上辟建占路市场。对现有影响市容交通的集贸市场,必须限期整顿清理。遇有修路及掘动道路工程施工时,所有的占路市场及占路摊位必须无条件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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