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鼓励开发推广节能、节地和应用新型建筑材料的建筑体系。在进行建筑工程设计中,凡是全部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天津地区实施细则”要求的,设计单位在现行设计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可向建设单位增收百分之五的设计费。
第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新建、扩建和拆除重建的建设工程,市墙改办按批准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向建设单位预征收八元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专项基金。收取的专项基金免交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未缴纳专项基金的建设工程,有关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开工证,有关银行不予拨(贷)建设工程款。
第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凡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根据其建设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全部墙体材料的比例,经市墙改办核实后,酌情按比例退还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专项基金按专项资金管理,专户存储在有关金融机构,用于: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新建、扩建和更新改造;新型墙体材料房屋的试验开发(投入的专项基金为有偿使用)。
(二)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制、开发和应用技术研究的补充资金。
(三)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体系的研究补充资金。
(四)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及其推广应用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五)推动墙体材料改革工作的管理费用。
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专项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另行发布施行。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所交纳的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专项基金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凡未按本规定交纳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专项基金而开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限期内补交专项基金,其中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应予返退的专项基金也不予退还,并由市墙改办提请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有关条款的实施细则(办法),由市墙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发布施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墙改办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