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原因:被《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2年市政府令第56号)取代)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
小组拟订的《天津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2年1月14日 津政办发〔199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拟订的《天津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保护土地资源,节省能源,利用工业废料,改善建筑使用功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主要是指粘土空心制品、利废制品和非粘土制品。包括:加气混凝土制品、石膏板、各种空心砌块、粘土空心砖(孔洞率大于25%)、纤维水泥板、建筑人造板、轻质板材等。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原则上不得新建和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确属需要的,须报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办)审查同意后,按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渠道办理。
第四条 对现有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进行清理整顿。根据不同企业的土地资源状况、技术经济指标和新型墙体材料的供求情况,由市墙改办会同有关部门逐年协调控抑实心粘土砖的产量指标。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框架结构的建筑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作填充墙。
第六条 贯彻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利用本市工业废渣和河道淤泥等资源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第七条 坚持科技进步,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科技、计划、银行、信贷等部门,对于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体系的科学研究和科技进步项目应优先立项,优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