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拟订的《<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附四:        公有住房结构等级标准表




-----------------------------------
 结构等级 |         条  件
------|----------------------------
钢 |   | 全部或承重部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高标准住宅房屋。内
筋 |一等 |
混 |   |装修讲究。
凝 |---|----------------------------
土 |   | 全部或承重部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一般多层或高层住宅
结 |二等 |
构 |   |房屋。内装修普通。
--|---|----------------------------
  |   | 砖墙承重,部分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高标准单元式房屋或花
砖 |一等 |
混 |   |园住宅。内装修讲究。
结 |---|----------------------------
构 |   | 砖墙承重,部分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一般住宅房屋。内装修
  |二等 |
  |   |普通。
--|---|----------------------------
  |   | 砖木结构,机砖、硫缸砖、磨砖墙或好的罩面装饰,瓦
砖 |一等 |
  |   |顶、焦渣顶或油毡顶。内装修讲究。
木 |---|----------------------------
  |   | 砖木结构,机砖、硫缸砖、磨砖、青草砖墙,瓦顶、焦渣
结 |二等 |
  |   |顶或油毡顶。内装修普通。
构 |---|----------------------------
  |三等 | 砖木结构,草砖或机砖墙,灰顶或油毡顶。
  |   |
------|----------------------------
 简易结构 | 结构简易,18墙、空斗墙、砖土坯墙,灰顶或油毡顶。
-----------------------------------

附五:     公有住房计租地段环境等级划分范围



  一级地区:
  和平区:多伦道以南,新兴路→新兴大街→气象台路以东地区;
  河北区:兴隆街以南,新车站以西地区;
  河西区:广东路以东,绍兴道以北地区。
  二级地区:
  和平区:多伦道以北,新兴路→新兴大街→气象台路以西地区;
  河西区:体院北道→沿河路(宾水桥)→宾水道、十八段、乐园路以北,隆昌路西侧→围堤道以北(至海河),绍兴道以南,广东路以西地区;
  河东区:京山铁路以西,十四经路以北地区;
  河北区、昆纬路、律纬路以西,五马路→元纬路→六马路以南,兴隆街以北地区;
  南开区:西马路→三马路以东地区;
  红桥区:大丰路→西站前街以东,津浦铁路以南地区。
  三级地区:
  河西区:体院北道→沿河路(至宾水桥)→宾水道、十八段,乐园路→隆昌路东侧→围堤道以南,洪泽路→棉纺四厂以西,黑牛城道、纪庄子道以北地区;
  河东区:京山铁路以东,十四经路以南,东兴路以北,张贵庄路→红星路以西地区;
  河北区:昆纬路、律纬路以东,五马路→元纬路→六马路以北,新开河以南,育红路→红星路以西地区;
  南开区:西马路→三马路→卫津路→津淄公路以西,天塔道→水上公园路→迎水道以北,红旗路以东地区;
  红桥区:西马路→大丰路,西站前街以西→津浦铁路以北,红旗北路以东→津霸公路以北地区。
  四级地区:
  市内各区一、二、三级地区以外的地区;郊区政府所在地。
  五级地区:
  郊区。

附六:      关于公有住房计租条件的具体规定

  一、建筑结构:
  1.建筑结构等级按照《公有住房结构等级标准表》划分;
  2.根据我市房屋实际情况,多层大板住宅楼按砖混结构二等计算。
  二、装修与设备:
  1.双层木地板,指人字、席纹等双层地板;硬木地板,指菲律宾木地板等;普通地板,指美松地板等。
  2.美术水磨石地面,指有艺术花边、花纹或彩色的水磨石地面。
  3.硬木门窗,指菲木、柚木及其它优质木门窗;普通门窗,指一般红、白松木门窗。
  4.优质钢窗,指好的槽钢、型钢钢窗,铝合金窗。
  5.暖气设备能使用者按有暖气计算,不能使用者不计。
  6.澡盆,单元式房屋合用者按户分摊租金,非单元式房屋合用者不计租金。
  7.上、下水道设在大门口外,为本院使用者,为有上、下水道。
  三、楼层:
  1.平窨子计层,地下室不计层。
  2.屋顶间指老楼房顶层室内有斜坡或净高不足2.2米的房间。
  3.汉沽、大港区及五县地区楼层调剂分数如下:一层、五层为0,二层、三层加10分,四层加5分,六层以上递减5分。
  四、朝向和采光:
  1.窗向南的居室指基本向南,包括倾斜角不大于45°的。
  2.部分黑暗的居室是指室内局部黑暗;大部分黑暗的居室是指室内尚有光线,但经常需要灯光照明的;全部黑暗的居室是指室内完全失去自然光线的。
  3.居室内墙严重潮湿的,每平方米酌减5至10分,如系使用者造成的不减。
  五、阳(平)台:
  1.首层阳台,有围墙或护栏的按阳台计算,无围墙或护栏的不计算。
  2.单元式房屋合用的阳台租金按户分摊;非单元式房屋合用的阳(平)台不计租金。
  3.封闭式阳台不论独用或伙用均计算租金。
  六、计租面积的计算:
  1.使用面积一律从内墙皮量起,单元式房屋从进单元门计算,一般楼房从进楼门口计算。
  2.计租面积内有墙垛、砖柱等,每处面积超过0.2平方米的,应减除所占面积。
  3.计租面积内有楼梯的,按其投影面积的二分之一减除;地面楼梯口所占面积全部减除。
  4.顶棚有倾坡的房间,低于1.5米的部分不计面积。
  5.居室内的壁柜按室内面积计算,居室外的壁柜按附属面积计算,半截壁柜、悬空壁柜不计租。
  6.室内阁楼按面积折半计租。
  7.外廊式房屋的外走廊不计租。
  8.电梯间、水泵房、锅炉房、变电室等公共设施用房不计租。
  9.丈量面积时,其长宽度误差在5厘米以内者为允许误差。
  七、其他:
  计租条件内有住户自费安装、自行维修的项目,仍按原有条件计租。

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统一扣缴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公有住房租金及时收缴,方便职工缴纳住房租金,根据《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以及中央和外省市驻津单位的职工,住用公有住房的租金实行由单位代扣,统一交付房产经营单位的办法(简称“统扣”)但零星分散不便统扣户的住房租金,房产经营单位可采取直接收取的方法。
  第三条 承租人有工作单位的,由承租人单位扣缴;承租人无工作或工作单位不在本市的,由承租人的家庭成员职工所在单位扣缴。
  没有职工的住户,由房产经营单位直接收取。
  第四条 房产经营单位(下称委托单位)委托职工工作单位(下称代扣单位)代扣房租,双方应签订委托代扣房租协议。委托单位应从代扣职工房租中提出5‰付给代扣单位,作为代扣劳务费。
  第五条 委托单位应将住用公房的职工应缴租金明细表通知代扣单位。代扣单位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职工住房租金数额,在每月发薪时代为扣缴,并于五日内划转到委托单位的银行帐户。
  第六条 职工住房租金发生变化时,委托单位应及时通过代扣单位变动扣款金额。
  第七条 职工房租实行统一扣缴后,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停扣。但属于下列情况者可以停扣:
  (一)职工住房因进行大修或翻、改建已迁出原房的;
  (二)统扣户要求变更扣租职工经委托单位同意的;
  (三)统扣职工调离本单位的;
  (四)代扣单位发生变动(如关、停、并、转等)不能继续代扣职工房租的。
  第八条 房产经营单位要定期访问统扣户,每季度至少一次。对住户提出的意见和合理要求应及时处理和满足,并与代扣单位加强联系,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天津市公有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公有住房的合理分配,更好地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根据《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城镇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分配自建、购买和上级下拨的新建住宅以及调整后重新分配的公有旧住房,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