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制订的《天津市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规划(1991年—1995年)》的通知
(1992年8月14日 津政发〔1992〕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制订的《天津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规划(1991年—1995年)》,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规划(1991年—1995年)
为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发〔1989〕22号)和全国爱卫会《
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的通知》(全爱卫字〔89〕第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天津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规划(1991年~1995年)。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各项工作要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完善城市载体功能,全面提高本市卫生总体水平,培养市民良好的卫生习惯,加强卫生意识,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动员全社会力量经过五年努力,将我市建设成为市容整洁、环境优美、市政环卫设施配套、生态环境渐趋好转、城市管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的国家卫生城市。
二、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健康教育目标
1.广泛全面地传播、推广健康教育,突出抓好群众不健康行为的改变和效果评价,到二000年人人享有自我保健能力。
2.市卫生健康教育所要成为普及教育的技术指导中心;区、街、镇要配备专兼职人员,形成教育网络;市、区及厂矿企事业单位要设有专项健康教育经费。
3.中、小学校健康教育开课率达100%;厂矿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工人教育率达100%;健康教育社区示范点逐年全面铺开;搞好控制吸烟工作。
4.天津日报、今晚报、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要重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的宣传,利用多种形式配合这项活动的开展,影剧院要定期加映卫生与健康教育宣传字幕和幻灯,市内主要街道和窗口单位、各医院、卫生院、公园、车站、机场、港口、旅游点等公共场所要设置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市容、环境保护、除害防病、园林绿化等宣传橱窗和标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