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引滦水源保护区内的水体进行环境规划、管理和评价,执行前款中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在警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与水利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有的与水利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设施应予拆除);
(二)新建排污口(已设置的排污口应予拆除);
(三)在围埝顶部、滩地或岸坡堆放、贮存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和其他污染物;
(四)在水体中清洗车辆和容器;
(五)向水体排放油类、污水、酸(碱)液、有毒有害废液;
(六)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七)使用炸药、毒品或电网捕杀鱼类;
(八)放养畜禽;
(九)进行水上体育活动或水上娱乐活动;
(十)在水体内停靠旅游船只。
第七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应限期治理、调整或搬迁);
(二)新建疗养院(所)、度假村及体育基础设施;
(三)进行露营、野炊活动,弃置污染水体的废弃物;
(四)将不符合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第二类标准的水体排入库区。
第八条 在库区水体及与其相邻的养殖场之间,必须采取隔断封闭措施。
第九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化工(化肥)、造纸、制浆、电镀、皮革、制药、印染、染料、冶炼、放射性及其他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第十条 在警戒区内严格控制网箱养殖(含养鱼)。确需进行网箱养殖(含养鱼)的,应在不影响水质的前提下,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审查,市环境保护局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在引滦水源保护区内不得使用剧毒或高残留农药,不得破坏区内林木或植被。
第十二条 于桥水库沿岸及坝下地区的开发建设,必须在统一的开发建设总体规划指导下进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由蓟县人民政府会同市环境保护局、市规划局、市土地局、市水利局等部门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