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引滦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4月18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1日)废止天津市境内引滦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1992年9月8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第一条 为防止引滦水体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境内引滦水源保护区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条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是对引滦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引滦水源保护区内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辖区内对引滦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土地、水利、卫生、公用、地质矿产、水产、农林等有关管理部门,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引滦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引滦水源保护区由警戒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三部分组成。
警戒区的范围:于桥水库东、南、西、北四面二十二米高程线以内;尔王庄水库环库公路以内;引滦输水明渠两堤外坡脚以内。
一级保护区的范围:于桥水库南面从水库大坝南端向东至十百户么喝山环库公路以内,从么喝山至西龙虎峪二十四米高程线以内,东面和北面从警戒线向外扩延三百米,西面从大坝外坡脚以内;尔王庄水库南线从水库管理处向东至高庄户桥梅丰公路以内,东线从高庄户桥向北至孙校庄正东青龙湾故道右堤以内,北线从孙校庄正东穿孙校庄村南至东中心台乡村土路以内,西线从东中心台至水库管理处大尔公路以内;引滦输水明渠两堤从外坡脚向外各扩延五百米。
二级保护区的范围:于桥水库南线南山分水岭以内,东线以东龙虎峪南山穿龙北沿省界过朱官屯至出头岭以内,北线从一级保护区界线向外扩延五公里,西线从大坝外坡脚向外扩延五百米;尔王庄水库由警戒区各向外扩延五公里。
第五条 警戒区和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应符合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第二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应符合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第三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