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鼓励和支持区街集体经济开展横向经济联合。各区街要积极创造条件,与市属企业联合开发新产品、新项目,兴办第三产业,安置市属企业富余职工。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市属企业要合理配置资金、设备、场地、技术与管理骨干。联办的企业从投产后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的月份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一至二年,免征所得税二年。
八、鼓励各类人才到区街集体企业工作。凡调入区街集体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其原所有制身份不变。人事、工资关系和档案等由区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区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转接关系,并可按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离退休后,由区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经原单位批准辞职,自愿到区街集体企业工作的,原单位应及时将他们的档案转至用人单位。由区人事、劳动部门按有关规定向市人事局、劳动局申报重新办理就业手续,恢复其辞职前的所有制身份和原工资级别,工龄累计计算。到区街集体企业后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从优,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他们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凡外省市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和一九八二年以后大学本科毕业的专业技术干部,可以调入我市区街集体企业工作,其调入手续由区人事室向市人事局申报办理。
利用业余时间到区街集体企业从事兼职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给予一定报酬,所得报酬按有关规定与本人商定。
九、加强职工培训工作,提高区街集体企业职工队伍素质。对区街集体企业职工要逐步做到先培训、后上岗。经培训或自学达到相应技术水平的,可规定评定技术职称,如同时被聘任的可发给技术津贴。被选聘为厂长、经理的,可发职务津贴。职务、技术津贴标准和列支办法按财税部门规定办理。
各区、街要组织和鼓励职工进行业余或半脱产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培训经费从教育基金中列支,不足时经税务部门同意可在税前列支。凡参加大、中专班学习的职工,毕业后一律回原单位工作,为本单位服务三至五年后,方调离。在此期间,凡调离者,由本人或接收单位偿付其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
十、各市区人民政府在城市建设和改造中,要根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建设小型工业、商业生产经营场地。在不影响市容、不污染环境、不扰民的前提下,对现有区街集体企业生产经营场地予以照顾。因改造拆迁影响区街集体企业生产经营的,市区有关部门应补偿其拆迁损失,并妥善安置企业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