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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区街集体经济的几点意见

  为进一步减轻区街集体企业负担,城市服务事业费按计税所得额的2%征收,准予税前列支,随年度所得税汇缴,并随同所得税的减免而相应减免。区街集体企业的业务洽谈费,工业按产品销售收入的1%提取,准予税前列支;商业参照国营商业有关规定执行。
  三、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区街集体经济的发展。市、区财政要筹措一定额度的资金,以低息贷款、周转使用的方式,支持区街集体企业重点行业的技术改造、新建项目和扩大再生产。市拨贷款按项目申报核拨,由区财政审查,报市财政审批。人民银行市分行要切实加强对各区集体金融组织的指导,并予以必要的扶持。对区街集体金融组织存入的保证金应首先用于区街集体经济,允许集体金融组织之间相互融通资金。各区集体金融组织的人事、资金、财产等由主办部门负责管理。各专业银行和集体金融组织可以对区街集体企业发放小额技措贷款。区街集体企业资金不足的,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发行债券、股票。
  四、扶持区街集体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开发新产品。区街集体企业使用技措贷款,按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在缴纳所得税前,归还贷款本息的60%,其余税后归还;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税前还贷比例。
  凡经市科委、经委、财政局审定批准的新产品,从投产后有销售收入的月份起,所实现的利润免征所得税一年,第二年减征50%;区街集体企业的产品从获得国优、部优和市优等优质产品称号之日起,所实现的利润,在两年内分别减征所得税20%、10%和5%。
  五、对区街集体企业的计划产品、出口产品、优质产品、市场急需的小商品的生产和维修用料,纳入计划分配。对饮食业及生产小食品所需面、油、肉、蛋、糖等,在货源分配上应与国营企业一视同仁。在货源允许的条件下,国营商业批发部门应对集体商业给予支持和适当照顾。属于国家政策性补贴的商品,应按政策规定,保证给予补贴。
  区街集体企业依靠计划外原材料生产的产品,除国家有规定的以外,其产品价格可以随行就市。
  六、鼓励和扶持区街集体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区街集体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享受市政府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区街集体企业,经市经贸委批准,可直接对外。
  出口创汇企业以进养出,使用外汇进口原材料,因实行代理价造成亏损的,经财税部门同意,可相应减征产品税(增值税);出口机电产品,外销收购价低于内销价而影响的企业利润,应视同实现利润,相应提取各项基金。区街企业的出口产品,增长利润部分可减征所得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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