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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七、为保证代表意见和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不断提高办理质量,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及其职能部门要坚持以下工作制度:
  (一)坚持组织联系网络的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应把各承办单位的分管领导、办公厅(室)主任、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电话收集起来,建立联系网络,加强工作联系,及时了解办复和落实情况,掌握工作进度,研究解决问题,加强催办工作。
  (二)坚持办复进度通报制度。在办复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应定期通报各承办单位的办复进度,公布完成数量,使各承办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圆满完成办复任务。
  (三)坚持查办落实情况的制度。在办理代表意见和委员提案工作中,应切实抓好查办落实情况的工作。在查办中,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对所发现的由于责任不明确或部门之间扯皮的问题,应及时做好协调工作。
  (四)坚持三级负责承办的工作责任制度。各承办部门和单位在办理工作中,要坚持领导把关、办公厅(室)主任负责、工作人员具体承办的工作责任制度,对重要的意见和提案,应由领导亲自处理,切实保证办理质量。
  (五)坚持走访代表和委员的制度。各承办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中,应走访代表和委员,或通过电话与他们联系,听取意见,与他们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向他们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八、各承办部门和单位办理代表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行文,应按统一格式和要求,使用本部门或单位的公用信笺印报。具体格式如下:
  (一)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办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信访函件的答复格式,见附表一。
  (二)对全国政协办公厅交办的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及信访函件的答复格式,见附表二。
  (三)对全国人大代表在津视察意见的答复格式,见附表表三。
  (四)对全国政协委员在津参观考察建议的答复格式,见附表四。
  (五)对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意见的答复格式,见附表五;对作为意见处理的议案的答复格式,见附表六。
  (六)对市政协委员在市政协会议期间和日常提出的提案的答复格式,见附表七。
  (七)对市人大代表与市人民政府全体成员或主要成员对话时提出的意见的答复格式,见附表八。
  (八)对市政协委员在与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对话时提出的意见的答复格式,见附表九。
  (九)对市人大代表在持代表视察证视察有关工作时提出的意见的答复格式,见附表十。
  (十)对区、县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意见的答复格式,见附表十一。
  (十一)对区、县政协委员在本级政协会议期间和日常提出的提案的答复格式,见附表十二。
  九、办理代表意见和委员提案工作的要求是: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承办部门应有一名领导分工主管这项工作,办公厅(室)要认真抓好组织推动。市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要指定专门工作人员专管或兼管此项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区、县工作任务情况,成立提案科或增加相应的工作人员,所需人员编制,可在本区、县现有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
  (二)严格按照本规定认真做好办理工作。各承办部门在办理中,要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工作,同时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使本部门承办代表意见和委员提案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三)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推动政府工作。在办理代表意见和委员提案工作中,要坚持举一反三的工作方法,通过办理意见或提案,解决同类问题,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的开展。

附:(一)《一九八 年承办提案工作联系网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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