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工作原则,属于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工作范围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交有关委、办、局办理;属于各区、县人民政府工作范围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交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办理;属于区、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工作范围的问题,由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交区、县有关部门办理;属于两个以上职能部门共同办理的问题,由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交主办单位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办理。在办理中,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避免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现象发生。
五、在办理代表意见和委员提案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要与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以下三个阶段的组织工作:
(一)收集阶段。在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会议期间,根据大会的需要,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可组织有关委、局部分工作人员分别参加人民代表大会议案组和政协会议提案组工作,在大会秘书处的领导下,完成代表意见和委员提案的收集、登记、分类、审查、复印等项工作。
(二)办复阶段。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会议闭幕以后,代表意见和委员提案处理工作进入办复阶段。办复阶段时间安排,一般为三个月。在办复阶段中,政府办公厅(室)可邀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和政协办公厅(室)的工作人员参加提案处理部门工作。政府办公厅(室)应根据办理代表意见和委员提案的工作安排,组织有关承办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保质保量地圆满完成办复任务。对能在办复阶段落实的问题,要督促承办单位尽快落实。
(三)落实阶段。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意见和政协会议委员提案全部办复完毕以后,即将意见和提案处理工作转入落实阶段。落实阶段时间安排,一般为四个月。在落实阶段中,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要与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共同配合,组织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督促承办单位认真抓紧解决在办复阶段尚未落实的问题。
六、代表意见和委员提案的办理程序是:
(一)交办。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办理的意见和提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交办。交办意见应力求准确,交办工作要及时进行。对在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会议期间,代表和委员提出的意见及提案,可采取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交办的方法。对代表和委员平时提出的意见及提案,一般可采取发文字通知进行交办的方法。区、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提案中,涉及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工作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查后发文字通知,向市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交办;涉及其他区、县工作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函告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经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查后发文字通知,向所属职能部门进行交办。
(二)承办。各承办部门接到意见和提案后,要切实做好承办工作。承办方法:
1.认真清点,逐件登记,核实交办是否准确;
2.逐件填写文件承办单,提出拟办意见和办结时限要求,并报请主管领导同志批示;
3.明确专人或下属单位具体承办,按时限办结;
4.对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的意见和提案,主办部门要主动牵头,会办部门要积极协同,共同进行研究办理。办理情况报告,由主办部门起草,会办部门会签。
各承办部门对接到的意见或提案,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办理的,应向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说明情况,及时退回。退回的时间,自接到之日起,不得超过七天。
(三)催办。为保证意见和提案在规定期限内高质量地全部办复完毕,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要与承办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并负责催办。催办方法:
1.通过电话进行询问,掌握办复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