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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8年8月8日 津政办发〔1988〕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大代表通过提出意见的形式,代表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力,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政协委员通过提出提案的形式,进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切实做好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对于促进我市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加强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不断改进工作,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都要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三大提出的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若干制度的精神,不断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努力使人大代表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人大
         代表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及政协委员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使之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办理代表意见和委员提案应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批评和建议,结合落实各级人民政府每年确定的为改善城乡人民生活所办的实事及本部门的工作任务,认真办好办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中,要进一步增强责任心,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保证办复质量,积极抓好落实,不断提高办理水平。
  二、办理代表意见和委员提案工作的范围是:
  (一)各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书面意见;各级政协委员在政协会议期间提出的提案。
  (二)各级人大代表在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中提出的书面意见;各级政协委员在参加统一组织的参观考察中提出的书面建议。
  (三)各级人大代表在日常持代表视察证视察有关工作中提出的书面意见,以及他们的来信;各级政协委员日常提出的提案以及他们的来信。
  (四)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与本级人民政府全体成员或主要成员对话中提出的意见。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办理代表意见和委员提案工作的职责是:
  (一)办理上级交办的人大代表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及其信访函件。
  (二)组织所属单位承办本级人大代表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
  (三)对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意见和委员提案,在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处理意见不一致时,做好协调工作。
  (四)督促所属承办部门和单位抓好代表意见和委员提案的落实工作,对领导批示以及重要的意见和提案,做好查办工作。
  (五)认真总结工作,推广先进经验,指导和推动各承办单位做好办理代表意见及委员提案工作。
  四、在代表意见和委员提案办理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人民政府为人民办实事的工作原则,努力办多数人受益的事;办群众最急需的事;办长远起作用的事;办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事;办力所能及的事。
  (二)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工作原则,对属于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尽快解决;对属于因财力、物力等客观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列入今后工作计划或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涉及国家政策规定或超出我市职权范围而不能解决的问题,要耐心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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