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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人事局拟订的《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辞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人事局拟订的
 《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辞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8年12月11日 津政发〔1988〕1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科委、人事局拟订的《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辞职的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本系统、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辞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改革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促进人才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国发〔1986〕7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辞职,系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辞去所在单位的工作。
  第三条 本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含中小学教师辞职到郊县任教),辞职到本市或驻津的各种类型的企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要求到外地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仍按市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第四条 申请辞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除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以外,所在单位应予批准:
  (一)从市区到郊区、县,从全民所有制单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从大型企业到中小企业,从大专院校,科研设计单位到企业,从机关到基层从事发挥本人特长的技术、管理工作的;
  (二)单位超编或任务不饱满,本人辞职后对单位工作影响不大的;
  (三)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单位中,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
  (四)现用非所长,本单位无法调整的;
  (五)自愿要求承包、租赁、创办中小企业或技术开发、服务、贸易机构的;
  (六)到高技术产业和国家或市级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攻关、重大技术引进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第五条 具有下述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暂不批准辞职:
  (一)单位出资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脱产培训半年以上,在培训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的(凡未签定合同者,在本文颁发之后可补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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