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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和深化我市外贸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三)要认真执行《国务院批转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关于继续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几个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国发〔1987〕64号)中的规定,机电产品外销收购价低于内销价而影响的企业利润,视同实现利润,企业可以相应提取各项基金。
  (四)对超额完成承包指标的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允许在原有奖励的基础上再增发一个月奖金,免征奖金税。
  (五)为了鼓励市内生产企业扩大出口商品生产,增加创汇,对一些生产成本高、利润偏低或亏损但国外有销路的产品,或者因外贸收购价低于内销价格、外贸又难以提价收购的产品,财政要通过适当减免产品税(增值税)予以扶持。对乡镇企业和区街集体企业,出口创汇额占其生产总值的5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区、县商定。
  (六)要积极鼓励开发出口新产品。各有关部门要在资金、技术、设备、信息等方面大力支持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共同开发出口新商品,增强出口创汇能力。对开发出口新商品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经委、外经贸委、农委和财政局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对出口创汇重点生产企业实行出口创汇与工资总额挂钩
  为了引导生产企业向外向型转化,提高出口产品竞争能力,要逐步改变对以生产出口商品为主的企业的考核体系,年出口创汇在二百万美元以上或出口创汇在一百万美元以上,出口比重占生产总值50%以上的生产企业,实行以出口创汇额、产品质量、换汇成本(或生产成本)和交货期四项为主的考核办法,同工资总额挂钩,其中属于上交利税大户的,实行利税和制汇同时考核,与工资总额同时挂钩。具体办法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劳动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积极地、有步骤地改革外贸经营体制
  为了促进产销见面,让有条件的生产企业直接对外,当前要努力探索和推行以下几种新的经营形式:
  (一)出口代理制。在核定的出口商品补亏额拨给生产企业和全面退税到生产企业的前提下,生产企业自负盈亏,承担出口收汇承包基数,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这种形式是外贸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实行出口代理制的具体办法,由市外经贸委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由工业企业或企业集团和外贸组成一体化的进出口公司。把现在外贸专业公司经营的某些商品和收汇基数、上缴外汇基数、人民币补贴基数交给工贸一体化公司承担,实行供、产、销一条龙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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