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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和深化我市外贸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2.机电产品实行全额留成。其中:试点行业外贸企业分成72.5%,用于补亏,生产企业分成21%,另增加6.5%;非试点行业外贸企业分成62.5%,用于补亏,生产企业分成21%,另增加6.5%,市外贸局集中10%,用于全市上缴外汇额度的补缺。
  上述两项奖励生产企业的外汇额度核发到区、县、局,按生产企业完成供货基数的情况向下分发。
  (四)对完不成供货额的区、县、局,其完不成的部分,按商品换汇成本折成美元,用有关生产企业和区、县、局自有的留成外汇补足。完不成收汇基数的外贸企业,每少收一美元,从已领取的奖励金中扣回人民币二分五厘。
  (五)由于工(农)贸双方共同努力,非试点行业外贸企业减下的亏损和试点行业外贸企业的赢利,由工(企)贸双方共享。减下的亏损和实现的赢利的60%留给外贸企业,以丰补欠;余下的40%工(农)贸双方各半,作为自有资金,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
  二、改进和加强对使用以进养出外汇进口原材料的管理
  (一)使用以进养出外汇进口原材料,由外贸企业实行代理,按照实际进口价加上手续费向生产企业结算。生产企业因此而加大的生产费用,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1.生产企业要通过加强管理、提高技术、减少消耗、提高档次、降低成本等措施,努力消化;2.外贸企业在亏损补贴能够承受的范围内,适当提高收购价格;3.生产企业自己消化不了的,通过财政措施予以解决。
  (二)凡是进口原材料亏损高、出口亏损高、创汇率低的商品,生产企业要尽量少使用和不使用以进养出外汇进口原材料。
  (三)进口原材料亏损高、出口亏损高、创汇率低的商品,今年又必须出口一定数量的,要按商品、按工厂登记造册,财政只扶持一年。在此期间,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要共同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技术改造,提高商品档次和外销价格,或者转产其他出口商品。
  (四)生产企业用于生产出口商品的进口原材料,要专科专用,不得用于生产内销商品。海关要加强和改进对进口原材料的监管工作,积极支持建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
  (五)中央主管部门和物资部门专项拨给工厂的生产出口商品的进口原材料,必须用于生产出口商品。
  三、切实落实各预鼓励政策,调动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的积极性
  (一)原有的人民币奖励政策不变。每创汇一美元奖励生产企业或供货部门人民币五分,奖励外贸企业人民币二分五厘,一般商品免征一个月奖金税,机电产品免征一个半月奖金税。实行自负盈亏、委托外贸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每创汇一美元,除享受人民币五分奖励外,还享受原来奖励外贸企业的人民币二分,接受代理的外贸企业享受人民币五厘的奖励。纺织品分档次奖励,仍按一九八七年的办法执行。
  (二)为了鼓励生产企业发展出口的积极性,对地方外汇留成的分配比例作适当的调整:1.计划内一般商品,地方留成25%,其中市12.5%,生产企业12.5%。2.机电产品,试点行业,地方留成70%,其中外贸企业45%,生产企业21%,市4%;非试点行业,地方留成35%,其中生产企业21%,市9%,外贸企业5%。对生产企业应得的外汇留成,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开户到企业。允许各主管部门在主管范围内优先有偿调剂,但不得截留、平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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