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宣布失效(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和
深化我市外贸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8年4月28日 津政发〔1988〕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和深化我市外贸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加快和深化我市外贸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
为了全面推行外贸体制改革,完成和超额完成市人民政府向国家承包的出口创汇任务,加快发展我市对外贸易,特作如下规定:
一、全面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一)外贸专业公司、工(农)贸公司、自营和委托外贸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向市人民政府承包出口收汇基数、上缴外汇基数、出口收汇基数内人民币补贴基数,外贸专业公司和工(农)贸公司还要承包本市出口商品收购额;区、县、局人民政府承包出口商品供应额(计划价)。从今年开始,一定三年不变。出口收汇基数和出口商品供应额是市人民政府的指令性计划,必须完成,并力争超额完成。
(二)外贸企业要将各种商品的收汇数、核定的换汇成本、人民币补贴数向生产企业交底;生产企业也要将生产成本向外贸企业交底,共同衔接年度的出口商品收购和供应计划。双方商定的收购和供应额,要签定经济合同,各方都要认真履行,并承担法律责任。区、县、局要把承包的出口商品供货额按品种、数量、规格落实到生产企业。
外贸企业和区、县、局在执行承包任务的过程中,根据国际市场变化和生产上不可抗力造成的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可以对商品品种和档次进行必要的调整,但不能影响区、县、局承包总额的完成。
(三)对超额完成出口收汇基数的企业给予鼓励。以外贸企业为单位,对年终越过收汇基数的部分:
1.一般商品,实行倒二、八分成,20%上缴中央,80%地方留成。地方留成80%中:试点行业外贸企业分成62.5%,用于补亏,生产企业除原定的12.5%留成外,增加5%;非试点行业外贸企业分成52.5%,用于补亏,生产企业除原定的12.5%留成外,增加5%,市外贸局集中10%,用于全市上缴外汇额度的补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