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经贸委拟订的
《天津市简化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人员多次出国
(或赴港澳)审批手续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8年1月22日 津政办发〔1988〕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外经贸委拟订的《天津市简化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人员多次出国(或赴港澳)审批手续的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简化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
人员多次出国(或赴港澳)审批手续的暂行规定
为了改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中外合营企业)的经营条件,使企业中方人员能够及时参与在境外开展的经营、销售等业务活动,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特区办公室关于简化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人员多次出国审批手续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7〕25号)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年出口创汇在一百万美元以上,需要经常派中方人员出国的中外合营企业,可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外经贸委核准,实行简化出境审批办法。
二、上述经核准的中外合营企业,可确定三至五名担任经营、技术、销售和采购工作的中方人员,在一年内简化再次出国审批手续,即第一次出国仍按现行规定审批并一次性通知有关驻外使馆;第一次出国审批后的一年内,需要再次出国时,可由中外合营企业的中方董事长或企业中方经理批准,送市外经贸委审核后,即可办理护照和外国签证。
三、按第一条规定核准的企业,需要经常派中方人员多次赴港澳地区的,可确定一至二名担任经营、技术、销售和采购工作的中方人员,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期)简化再次出境审批手续,即第一次赴港澳手续由市外经贸委报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审批;在规定期限内需要再次赴港澳的手续,按照第二条再次出国的规定办理。